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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0年11月25日)


  现将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的《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审批律师资格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新工作,为了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既要解放思想,不拘一格选拨人才,又要严格考核,防止滥竽充数。在进行中,可由点到面,逐步展开。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我们。
              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现制定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如下:
  (一)认真进行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的审查和专业知识的考核。
  凡符合《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申请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律师或兼职律师的在职工作人员,首先要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并由单位负责对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工作态度的全面审查、鉴定。经审查、鉴定,对历史清楚、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适合做律师工作的,报请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进行政治上复审和专业知识考核。
  对非在职人员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由本人向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治审查和专业知识考核。
  专业知识考核主要是考核法律专业知识。考核的办法一般是考查,即通过调查访问、座谈讨论的方法,从学历、法律知识水平、从事司法工作情况、技术专长、律师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考查,并写出考查结论。必要时也可以出题进行考试。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一定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律师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条件执行,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层层把关,确保律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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