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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部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部分解放战争时期
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1986年3月7日)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七日黑劳险字[86]5号函收到,现答复如下:
  我部一九八三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因此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现已经退休的老工人,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退休待遇时,可以不受十年、二十年工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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