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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自筹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及其所属公司的自筹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
(财税特[1986]11号 1986年3月13日)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86]市税一字第160号文《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筹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财企[1983]250号文件规定,财政留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应上缴而未上缴财政的所得,以充实总公司的资本,用于开发海洋石油,不准挪作他用。为了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限制非生产性建设投资,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自筹资金安排的与海洋石油开发无直接联系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应照章征收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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