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认真宣传和实施《会计法》的通知
(1986年3月29日 [86]财会字第1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宣传和贯彻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广大职工群众对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提高,会计工作中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为了进一步认真宣传和实施《
会计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把《
会计法》纳入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主管经济和财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与财会人员的法制教育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熟悉同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各地应根据不同对象的需要选学其他有关法律常识。《
会计法》是经济工作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近几年来国家多次组织财经纪律和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的情况说明,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对国家有计划积累和合理节约地分配、使用资金十分不利,同时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为了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扭转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必须认真抓好《
会计法》的宣传和实施。为此,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拟定普法教育规划时,应当把《
会计法》列作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特别是会计人员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他们懂得和熟悉《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在会计工作中应承担的法律责征,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好和做好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