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设备中索赔收入的处理意见
(财外字[1986]637号 1986年7月14日)
国家教委、农牧渔业部、石油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林业部、煤炭部、水利电力部: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物资中,由于质量或其他问题而发生的索赔收入,属于项目单位的外汇收入,应作如下处理:
1.如果索赔以后,还需继续进口类似设备、物资以抵补的,这部分索赔收入应存入项目单位的“专用帐户”,供项目单位继续使用。
2.如果索赔以后,不再进口类似设备、物资的,这部分索赔收入应上缴财政部,作为贷款提前偿还的本金计算,以减少各该贷款项目今后的还本数或减少预算拨款数(由预算还本的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