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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司法部关于部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正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部、本单位领导、部审计室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部、本单位进行的审计。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是:
  第八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部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本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经济合同、承包办法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要逐步建立适合司法部门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使审计工作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部属单位财务部门的会计报表、决算在上报部有关部门的同时,要报送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部审计室;部有关财务部门会计报表、决算除上报财政部、国管局的同时,要报送部审计室及审计署;各级需上报的会计报表(主要指季度开支的)、决算,应按规定时间提前三至五天送给同级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签署意见,然后上报有关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
  一律按审计署[85]审研字第168号文件中规定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工作记录》、《调查记录》、《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格式开展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部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部审计室同意。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称号,聘任内部审计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谦虚谨慎,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刁难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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