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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关于港口水上过驳作业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
(1986年3月10日)


  经国务院批准,《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已颁布施行。现对商业、粮食、供销系统商品的水上过驳作业费用负担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大船因受港口公布的吃水限制,在锚地、港外加载或减载的过驳作业费用,按交通部规定由船方负担。
  二、商业、供销系统从国外进口商品的水上过驳作业费用,由接收或承办单位负担。进口粮食的水上过驳作业费用,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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