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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对香港、澳门地区出口收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
《对香港、澳门地区出口收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86]汇管管字第419号 1986年6月1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城市经贸局(委),各外贸、工贸总公司、经贸部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沈阳、重庆、珠江分行、总行营业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特区分办公室:
  汇管管字[86]283号“关于贯彻《对香港、澳门地区出口收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出后,近接珠海、厦门特区反映,这两个特区也存在中国银行以外的其它专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情况,要求比照深圳地区办理。鉴于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汇管管字[86]283号文第二条也适用于珠海、厦门特区。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分局、厦门分局尽快将“监督收汇专用章”刻制好,将印模送当地海关备查,并尽早制订出对已盖章出口许可证副本专册登记、转递、保管、核查等操作程序和当地中国银行以外的其他专业银行核销收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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