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包装用辅助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3)零配件(半成品):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零配件(半成品)。
(4)修理用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专用的各种备件。不包括应由专项基金(如大修理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开支的各种备件。
2、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指定限额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包括:
(1)一般工具。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如家俱用具、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如铸造用煤。
(2)动力用燃料。如发电用煤。
(3)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如取暖用煤。
(4)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
4、动力: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
5、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6、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二)扣除税额的计算依据
扣除税额以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为依据,按照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外购扣除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包括:
(1)买价。包括购进扣除项目时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会计制度规定购货方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如煤炭维简费等)。
企业缴纳的烧油特别税不予扣除。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
(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
二、计算方法
应税产品按照乙类产品所适用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一)产品销售收入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