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日用机械、
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
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税产[1986]131号 1986年7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解决增值税执行中出现的扣除项目范围和计算办法不一致的问题。统一税收政策,根据各地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调查研究和征求部分地区的意见,我们拟定了《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
附件:
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
保温瓶增值税计算办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86]106号通知的规定,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的扣除项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扣除项目
生产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瓷制品和保温瓶(以下简称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的税金,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支付的加工费的税金都属于试行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1、原材料
(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①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②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给予产品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染料等。
③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