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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置外汇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的规定(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置外汇
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的规定(试行)
(银发[1986]216号 1986年7月31日)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和核算各级行的外汇资金往来业务,兹决定,人民银行系统内,凡办理外汇业务的行,从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统一设置外汇会计科目,实行外汇分账核算。
  一、记账单位
  暂定两种外币为记账单位,即:
  (一)美元(US$),以元为单位,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香港元(HK$),以元为单位,计至毫,毫以下四舍五入。
  如经办的业务,必须使用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国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后记账。
  二、记账方法仍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
  三、会计科目
  (一)“0101移存国外同业”科目:
  凡本行吸收的外资银行缴存款、外资其他机构缴存款和专业银行缴存款、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结汇的外汇、抵押外汇及国内保险公司存款的外币资金,移存港、澳地区银行的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存款种类设立分户账。
  (二)“0102外资银行缴存款”科目:
  凡外资银行按规定缴来的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处设立账户核算。
  (三)“0103外资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科目:
  凡外资其他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按规定缴来的外币存款,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行处设立账户核算。
  (四)“0104国家外汇增值”科目:
  凡各种外汇资金移存港、澳银行所收取的外汇利息,用本科目核算。
  (五)“0105同业拆借资金往来”科目:
  凡与外资银行、保险、信托、财务公司及国内同业发生相互拆借外汇资金款项,用本科目核算。
  科目下按发生拆借的行处设立账户核算。
  (六)“0106抵押品”科目:
  凡办理外汇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抵押品——外币,用本科目核算。
  四、除设置上述各科目外,如在业务活动中发生新的外币资金往来业务,凡人民币核算的部分已设置了会计科目的,均可以在外汇分账核算中使用。
  五、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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