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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6年7月15日)


  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具有补偿经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性质,是以保户储金的利息作为保费,用以支付赔款和费用。人民银行银发字[83]第172号文已明确规定,两全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储金,按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为此,两全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储金,应视同返还性人身保险存款,按相应存期的储蓄利率付息。对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和返还性人寿保险金帐户的存款核算,是采取开存单,还是开存折,或记帐的方式,由各地协商确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返还性人寿保险金等,原已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可以不转移。由各地保险公司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转存入当地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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