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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及初中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的通知
([86]教中字002号 1986年3月6日)


  现就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改革初中招生办法通知如下:
  一、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从一九八六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先试点,逐步过渡,积极争取在近几年内完成此项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及少量学校在过渡阶段是否采取保送或推荐加口试,或其他招生办法,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小学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抓紧教师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端正办学思想,根据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特点,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使学生学得主动、生动活泼,促进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但也要注意防止因此项改革而放松对平时学习的基本要求。要既合理又严格掌握毕业标准,向中学输送合格的新生。
  三、切实加强初中,特别是要加强薄弱初中的建设,这是顺利进行初中招生办法改革的重要条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规划,对初中校进行调整、整顿、充实、提高。搞好初中合理布局,确定各校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当前,特别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薄弱初中建设,使这些学校的校舍、办学经费、师资水平、教学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有较大的改善和提高。要把社会上关心子弟升学的愿望正确地引导到帮助办好初中教育上来。水平较高的中学和高等院校,有责任帮助附近薄弱初中培训教师、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社会其他各界也应关心和支持加强初中特别是薄弱初中的建设工作。
  四、在初中教育尚未普及的地方,小学升初中的考试和初中招生办法,也应积极进行改革。
  中小学的考试方法要认真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组织好各地毕业、结业和升学等考试,按正确的指导思想做好命题工作,以利学生的健康成长。除上述考试外,各地一律不准再组织其它的统一考试或变相的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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