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按照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的安排,在北京主控站监控下,进行开通测试工作,经测试验收合格后,即可安排业务使用。
第七条 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应严格遵守国内卫星通信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条例,加强管理,做好技术维护工作,保证传输质量。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的日常运行,由北京主控站进行监测和控制,各地球站必须服从北京主控站的指挥。
第八条 用户自建的卫星通信地球站,站内设备的维护和电路质量,由用户负责。
第九条 卫星电路传送电视节目和租用专线电路,终端站或地球到用户的中继设备,可向邮电部门租用,也可由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和维护,但装在邮电机房内的用户设备,原则上由邮电部门代维。
第十条 卫星电路终端站,应与用户建立联系制度,规定障碍处理、质量评定等具体要求,共同做好卫星电路的技术维护工作。
第三节 卫星业务电路管理
第十一条 卫星电路管理规定如下
一、卫星电路的管理和调度,按照现行报、话电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卫星电路不得接入长途电话特设专线台使用。
三、加密和未加密的卫星电路,均暂按微波电路的使用范围使用。
四、卫星电路应采用“一跳”,只有在确有需要时才可以安排“两跳”。
第十二条 卫星电路的出租,按出租电路的规定办理并计费。一端为用户自建地球站的租用电路,按协议规定办理并计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应做好卫星电路的业务预测工作,于每年二月底前向邮电部电信总局书面提出下一年度的卫星电路计划,由电信总局汇总后,统一向国际通信卫星组织提出下一年度的租用空间段容量计划。
第四节 用户卫星电路专用网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租用卫星信道组成专用网(以下简称用户卫星专用网)的入网申请,于三个月前向邮电部电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由邮电部电信总局统一向国际通信组织办理进入空间段的申请手续,经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同意后,由电信总局通知用户和北京市电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