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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卫星(租星)通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国内卫星(租星)通信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6月19日)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用国际通信卫星信道用于国内通信业务的管理,保证传输质量,做好通信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向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租用通信卫星信道,用于国内通信业务的地球站入网申请,以及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的财务结算,由邮电部统一办理。
  第三条 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入网验证测试,由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办理,负责按照规定程序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联系,安排验证测试等具体事宜。
  第四条 指定北京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为国内卫星通信主控站,负责国内卫星通信空间段的监测和控制。
  第五条 国内卫星通信的指挥调度,按现行的电信通信指挥调度制度执行。

第二节 入网申请和技术维护

  第六条 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入网申请,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入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用户自建站的主管部门应于三个月前向邮电部电信总局提出一式二份的书面申请,由邮电部电信总局统一向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办理进入空间段的申请手续。经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同意后,由电信总局分别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用户自建站的主管部门,以及北京市电信管理局。
  二、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根据邮电部电信总局的通知,负责与国际通信卫星组织联系,安排验证测试工作,并通知各相关地球站。
  三、各地卫星通信地球站和用户处建卫星通信地球站,按照北京市电信管理局的安排,进行站内测试和通过国际卫星进行验证测试,经验证测试合格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用户自建卫星通信地球站的主管部门,应立即通知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并将测试记录一式二份,于三十天内送交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审核汇总。北京市电信管理局以操作代表的名义,向国际卫星通信组织提交该地球站符合BG-35-82和BG-52-75E证书,并联系和安排正式开通业务测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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