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使用专用会计科目核算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代理发行
国库券业务使用专用会计科目核算的函
(1986年9月23日 建总会第10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据部分分行反映,有的经办行已接办了1986年度国库券代理发行业务,因此询问有关会计核算科目问题。为了统一核算和反映,现将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应使用的几个专用会计科目规定如下:
  一、增设两个表内科目
  (一)“207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科目,核算开户单位购买国库券的款项。单位交款时记收方,上划时记付方。
  (二)“209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科目,核算个人购买国库券的款项,交款时记收方,上划时记付方。
  上项两个科目按顺序在资金平衡表第二页收方项目的第十六、十七行。
  二、增设三个表外科目
  (一)“071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反映拨入和发出国库券收款单的本数。国库券收款单的拨入和发出均按每本一元记帐单位,登记“国库券收款单登记簿”,拨入时作收入登记,发出时作付出登记。
  (二)“072开出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反映开户单位购买国库券时开出和分期还本付息时收回的国库券收款单的金额。开出和收回国库券收款单位应逐笔登记“开出国库券收款单登记簿”,开出时作收入登记,收回时作付出登记。
  (三)“073未发行国库券”表外科目,反映拨入、调出(发出)的国库券。拨入和调出的国库券应登记“未发行国库券登记簿”,拨入时作收入登记,调出时作付出登记,并按现金出入库手续办理。
  以上三个表外科目,在资金平衡表上的排列,鉴于“补充资料”栏已基本列满,为避免作大的变动,暂在第三页说明栏内按顺序填列(均以元为单位)。
  上述增设的会计科目,自文到之日起启用,原在其他科目内反映的有关帐户余额,应转至专用科目内核算。
  有关国库券款项的代收和上划的帐务处理;国库券及国库券收款单的收发和保管等,目前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