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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1985年5月3日 (85)司发公字第207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报告收悉。经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符合律师条件的,经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批准后,可以安排到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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