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目前审批律师资格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17日)


  为了从1982年元月1日起全面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必须加速律师队伍的组织建设,这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现在我国已有专职做律师工作和兼职做律师工作的人员近四千人,认真做好这部分人员律师资格的审批工作,是律师队伍组织建设中一件严肃的工作。司法部1980年11月25日下达了《关于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公证律师司同年12月2日发出了《关于执行<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中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以上两个文件所提出的原则和办法,望严格遵照执行。又据已开始审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有如下几个问题亦需提请注意:
  一、审批必须在严格审查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此项审查和考核工作,在省、自治区内可由地区(州、盟)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负责进行;在直辖市和大城市内可由其司法局直接负责进行。
  各省、自治区应选择一个地区(州、盟)或一个城市,做好试点工作,等取得经验后再在面上铺开。各省、自治区在开始试点时要事先告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试点的经验及时总结并报司法部。
  如地区(州、盟)及试点城市的司法行政机构尚未建立,则审批工作暂不进行,待司法行政机构设立后再搞。总之,审批工作条件不具备,就不要急于开始。
  二、在审批工作中,一定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对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律师条例和有关文件,领会精神,端正态度。要向他们讲清审批工作的意义不仅是为了选拔一批合格的律师,而且是为了使全体律师工作人员(不论是否被批准为律师)受到一次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政治思想上、业务水平上更能自觉地提高。所以应当把审批工作的政策、标准向他们说明白,发动大家讨论、评议。不要按照办理一般行政事务的办法简单从事。
  审批工作要同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审慎地研究审批工作中的各项政策性问题。还要听取公检法等机关对申请者的评议和意见,群众的评论和反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