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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问题的批复
 (1982年5月14日 (82)司发普字第139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厅皖司发律(82)21号请示报告悉。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律师出庭,应当通过庭审来了解的案情和庭审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和陈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毋需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因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或者开展法制宣传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借用或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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