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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担任兼职仲裁员的批复
 (1984年3月29日)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司律管发<1984>14号文收悉。关于律师可否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问题,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3)工商251号通知附件《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第八条“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的规定,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认为,律师不宜担任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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