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可以吸收符合律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为特邀律师的批复
(1984年3月29日 (84)司发公字第117号)
吉林省司法厅:
你厅(84)吉司发字18号文《关于可否批准符合律师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为特邀律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发展特邀律师,是我国律师工作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你厅可以试办,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情况报部。
一、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已经离、退人员,凡符合《
律师暂行条例》第
八条的规定条件,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司法行政机关按《
律师暂行条例》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考核批准,取得律师资格,即可担任特邀律师。
二、“特邀律师”是一个暂定的内部使用名称,专指已经离、退休而又在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相区别;对外执行职务时,与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工作者)、兼职律师一样,统称“律师”。
三、退休人员担任特邀律师的酬金,可按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兼职律师酬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第
三条规定办理。离休人员担任特邀律师的补贴问题,全国尚无统一规定,可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作出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