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加入当地律师协会为会员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律师
 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加入当地律师协会为会员的函
 (1985年4月22日 (85)司发公字第181号)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律师协会4月11日“关于部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在京单位应否属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凡经司法部批准成立的专业性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加入当地律师协会为会员。据此,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法律顾问处、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等四个单位的律师,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为会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