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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务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补充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各级人大常委办事
 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补充说明
 (1985年6月24日 (85)司发公函字第144号)


安徽省司法厅:
  你省皖司发律(85)130号收悉。
  我部(83)司发公字第48号《关于政法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和(83)司发公字第49号《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中所说的“工作人员”,是指这两个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任的、不属其行政编制的人员。特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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