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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
 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1983年2月11日 (83)司发公字第49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1982年12月27日转来你省萝北县人大常委会1982年12月7日来函,询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它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律师,出庭辩护或开展其他律师业务活动时诸多不便。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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