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
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1983年2月11日 (83)司发公字第49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1982年12月27日转来你省萝北县人大常委会1982年12月7日来函,询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兼职律师。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它的工作人员担任兼职律师,出庭辩护或开展其他律师业务活动时诸多不便。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宜担任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