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不同意牡丹江市总工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1985年10月16日 (85)司发公函字第233号)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85)黑司发字第87号文收悉。关于牡丹江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处能否成立律师事务所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事务所(即原法律顾问处)是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按县、市、市辖区等行政区划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在必要时,经司法部批准也可以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的原则和实际做法,是仅限于少数中央级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经司法部根据实际需要和人员条件等方面的严格审查后,批准其设立面向社会并专门办理有关经济活动(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除此以外其他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不能设立面向社会的律师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据此,我们同意你厅“关于不同意牡丹江市总工会的法律顾问处下边再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意见和理由,并重申上述规定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