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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执行《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中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执行《审批律师资格
 试行办法》中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0年12月2日)


  我部1980年11月25日以(80)司发公字第269号文发出关于下达《审批律师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审批律师资格的政策、界限和方法、步骤等作了原则的规定,并给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这一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更好地搞好这项工作,对一些注意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组织一支负责审批律师资格的专门力量,由厅(局)主管人事和律师工作的负责同志亲自带领,先选择一个条件较好的市、县、市辖区搞试点,对政审、专业知识考核、审核批准等各个环节摸索经验,然后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展开,成熟一个,审批一个,防止一哄而起,影响质量。各地试点中的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要写成书面总结报我司。
  二、在报批和审批律师资格过程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征求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人民政府人事局的意见,密切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三、凡是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担任律师或者兼职律师。如果有的人不打算担任这些工作,但又提出申请取得律师资格的要求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并应向申请人作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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