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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复函
 (1982年10月17日 (82)司发公字第290号)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1982)298号文“关于建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奎兆卜同志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请示报告”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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