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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厂防汛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为提高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水平,要按维修规程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持水工建筑物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对于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报主管局审批。
  第十六条 每年汛前、汛后,对大坝、泄水设施等水工建筑物,按《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试行)进行一次检查和评级;汛前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和备用电源要进行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主管局,重点水电厂抄报部。
  第十七条 每年汛前、汛后,都要对水库上、下游进行一次调查,认真记载库区坍岸,滑坡和其它有损于水库安全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并报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遇大洪水、高蓄水位、库水位骤涨骤落、暴雨、暴风、地震等情况时,由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及时组织力量,对所属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环节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威胁工程安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报主管局。
  第十九条 加强水文预报工作。水电厂要建立完善的水文预报系统,开展水文预报,做好洪水预报工作,以指导防汛和水库调度。要和地方水文、气象、邮电部门搞好协作,充分利用他们的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和通讯手段,如特殊需要可自建重要的水文、雨量站和通讯电台。汛前应查看库区水文、雨量站的报汛准备工作情况,对水文测验与报汛设施存在的问题,要尽力帮助解决,确保测验准确,通讯畅通。每年汛末要对水文预报工作进行总结,逐年提高预报水平。
  第二十条 所有水电厂都要向主管局和有关防汛指挥部报汛,报汛办法按我部一九六四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水电厂泄洪时,要按批准的调洪方案调度,并严格按设计规定的闸门操作程序启闭。遇大洪水要服从省(区)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增大泄量要报上级防汛部门批准。由指定部门通知下游,确保水电工程和下游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如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严重险情危及大坝安全,而又来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可按原已批准的方案,采取非常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切途径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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