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筑物及各项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产品生产的特点,相应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蚊蝇设施。
第十八条 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人员入口处设更衣室,配备相应的更衣设施,应设流水洗手及手消毒设施。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必须为水冲式。
第十九条 产品混配、包装场所应具备空气消毒和净化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其空气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距地面2.0米以上,附近不得有污染源。
第二十条 生产设施、电线管、水管、汽管的安装,应当防止水滴和冷凝物污染产品、容器。提倡企业生产自动化、管道化、封闭化。
第三章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第二十一条 明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各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并配备卫生管理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和制度操作。
第二十二条 明胶生产可以使用以下原料:(1)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场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新鲜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2)制革鞣制工艺前,剪切下的带毛边皮或剖下的内层皮,俗称为毛边皮、二层皮、三清皮等生皮;(3)骨粒加工厂整理加工的清洁骨粒和直接收购的自然风干的骨料。
禁止使用以下原料:(1)制革厂鞣制后的任何废料;(2)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牛、猪、羊等牲畜的皮和骨。
第二十三条 明胶生产流程中各工序的卫生要求:
1、原料的前处理,洗料、酸化、碱膨胀及中和等工序的反应容器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物。
2、皮料和骨料在确定中和水洗终点时,应严格卫生质量指标,控制加工助剂酸、碱、石灰在皮料和骨料中的残留量,使其达到控制要求。其中:钙离子(Ca2+)含量应低于6000㎎/㎏;氯离子(Cl-)含量应低于3000㎎/㎏,检测合格后进入萃取锅提胶。
3、胶液所经过的过滤、浓缩设备及容器、管道、阀门等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作记录。胶液中不得加入任何非食品级添加剂。
4、浓胶液的凝冻、烘干、粉碎应在封闭式的系统中进行,烘干所用的空气要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