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设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并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在使用、贮存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八条 厂区要合理布局,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按卫生要求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一般作业区为:原料库、原料处理工序(膨胀、酸化、水洗)、成品库等区域;准清洁区为:萃取、过滤、浓缩工序等区域;清洁区为:胶液凝冻、烘干、粉碎、半成品贮存、混配、包装工序等区域。
第九条 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及其它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车间通道应当宽敞,采用无阻设计,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1°-2°的坡度,在最低处应设有地漏,地面不得积水。
第十二条 准清洁区、清洁区的墙壁和屋顶应采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毒、防渗和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得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
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它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
第十五条 明胶的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
第十六条 生产用水应能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