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保障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