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保障食品添加剂明胶卫生安全,我部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以下简称“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 从事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明胶生产企业负责人是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确保产品卫生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