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库,根据所申报实验室的技术特点组织专家组。评估工作由专家组负责,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核与汇总讨论的评审步骤,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对三级实验室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期20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公布名单,并颁发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专家委员会对一、二级实验室的评估结果正式公布名单,并报送全国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相关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对于公示实验室有异议者需以文字署名方式提出异议内容。专家委员会针对复审要求、理由或异议内容进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最终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正式公布的三级实验室,建立实验室工作进展报告制度,应每三年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并由专家委员会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抽查和举报制度,反馈检查结果;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评估或正式公布的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者,由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实验室自通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分级标准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是中医药科学实验的场所,为中医药研究提供科学、规范的专项实验技术服务。为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根据《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标准。
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根据实验环境、专业实验技术水平、仪器设备和管理能力,实行一级实验室、二级实验室和三级实验室的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