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均为聚酯切片,相互之间没有实质差异。
3、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大都采用同样先进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及过程基本相同,都是双向拉伸制膜。
4、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用途上相同,主要用于电气、绝缘、包装、磁体容器、胶片、像带、软盘、电影、录像及娱乐用软件等。
5、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化学性质、原材料构成、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表现为相同或相似,具有相似性。
(二)国内产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代表中国国内产业申请期终复审的4家企业,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东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和潍坊富维塑胶有限公司进行了审查。4家申请人企业聚酯薄膜产量之和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倾销的继续
1、正常价值
由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不合作,致使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韩国国内的可比价格、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费用、利润,以及相关调整因素的数据和证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认定。
2、出口价格
由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不合作,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
3、调整及比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应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
由于韩国生产商、出口商不合作,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因素方面的数据,因此,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
4、倾销幅度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将上述经过调整的韩国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了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过上述调整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在复审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23%。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1、存在倾销继续的背景
调查结果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被调查产品在面对中国反倾销终裁13%-46%的较高反倾销税税率的情况下,对中国的倾销仍在继续。这一事实表明,如果终止实施反倾销措施,韩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倾销很有可能会继续发生,考虑到反倾销措施终止给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带来更大的出口价格空间,这种倾销有可能加剧。
2、生产商、出口商的情况或市场条件表明存在加大出口数量继续倾销的可能
(1)韩国存在巨大的生产能力、生产数量和出口能力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数据,1998-2004年韩国国内聚酯薄膜的产能、产量和出口销售状况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