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三、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制订专科医师培训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专业目录;
五、组织制订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养标准;
六、负责制订各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并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负责全国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工作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
八、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工作;
九、统一印制《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和《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并负责培训合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卫生部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共同组成。
第五条 卫生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秘书长1人,委员30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委员会每1-2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职责。委员会成员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经委员会秘书长提议,报卫生部批准,可进行调整。
第六条 卫生部委员会依据专科医师培训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设置目录,遴选相关专家建立专家资源库。
卫生部委员会从专家资源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订和修订本专业普通专科和亚专科培训细则和培训基地标准;
二、承担本专业亚专科培训基地评审工作,参与培训基地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三、拟订本专业亚专科医师培训的阶段考核方案,参与实施阶段考核工作;
四、研究并提出有关普通专科、亚专科医师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
五、完成卫生部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具体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