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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通知

  (四)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办理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协议公证,可参照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1)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被赡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与赡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于××××年×月×日自愿签订了前面《赡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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