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议监督人应自愿,并有承担监督义务的能力;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赡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法;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四)协议内容真实、合法,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明确、具体、可行,协议条款完备,文字表述准确;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被赡养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赡养人之间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并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办理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协议公证,可参照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1)
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被赡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与赡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县××乡××村),于××××年×月×日自愿签订了前面《赡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五十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