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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作条例

  第二十五条 燃用多煤种的电厂,应根据锅炉设计特性要求,如:挥发分、灰熔点、全水分、发热量等,严格分类建堆,建立煤质配烧考核制度。入厂的新煤种不做工业分析,不准使用。燃料分场要将燃煤配掺要求,落实到运行班组,认真配掺供煤,防止水分过大,挥发分偏低偏高。发热量忽高忽低,而影响锅炉正常运行,同时还要严防“四块”(铁、木、石及大块煤)进入锅炉。
  第二十六条 电厂对储存、烟、褐煤堆,要定期测温,发现煤堆内部温度达60℃时应立即燃用,避免自燃,同时煤场还应有能储备一定数量的干煤棚,配备消防和加水设备,以及防汛排水等设施。

第七章 燃料成本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标煤单价的升降,是影响发电燃料成本的主要因素,各局厂都要认真加强燃料进价的管理。电厂要按煤(油)品种分别整理历史和现行到厂价格的资料,分析核算,编制分品种的煤(油)计划单价,并定期进行燃料实际单价和计划单价的比较,分析升降原因,找出问题,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实行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每月要对煤(油)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差异,作一次汇总核算,调整电、热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降低燃料成本主要有:降低烧油比例,订购经济煤(油)种,降低运、存损耗,提高煤质价相符率,改进运输方法,减少中转环节,减少计划外变更,提高机械化卸车率,杜绝卸车延误罚款等。电厂要把以上各个环节分解为小指标,落实到班组及个人。

第八章 竞赛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厂际燃料同业务竞赛,是提高燃料管理工作的好方法。各网局、省局要认真贯彻水电部制订的“燃料管理优秀厂考核办法”(见附件二),组织厂际同业务竞赛,定期检查评比。达到部颁考核标准应将材料报部,经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评比的办法规定发奖。
  第三十条 开展燃料管理同业务竞赛中,凡对燃料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人员,可按燃料数量亏吨和质价不符所索赔的金额的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部分配给各单位全年的节煤(油)奖金总额范围内开支。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与过去颁发之燃料管理办法有不一致之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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