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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作条例

         1-实际全水份%
        ×---------
         1-计价全水份上限%
  第十九条 没有轨道衡的电厂要用测车量方的办法计算来煤重量。测车量方一般要达到65%以上。量方计量的关键在于正确测定到厂煤的比重。要按“煤炭送货办法”规定进行测比。要分别煤种,每月测定两个车皮以上的到厂。比重有汽车运煤的电厂,必须设置地中衡,来煤全部过衡计量。运煤(油)船舶进厂验收,首先核实煤(油)品种、数量、水尺数据;再认真验收六面(首左、右、尾左、右,中左、右)水尺,求出平均吃水深度,对照船舶水尺,与载重换算表计算出载重量,燃料卸完后一定要复核空载零位水尺的标志,从而加减得出重载的实际重量。
  第二十条 各电厂发煤的计量,必须安装皮带磅秤,坚持正平衡计算煤耗。要加强皮带磅的维护管理,建立实物或实物模型校磅制度,确保煤磅误差率达到原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发煤计量的准确,要在皮带磅附近,安装自动取样器。在未装自动取样器以前,应有专责取样人员,上煤时每隔十分钟取样一次,要横截煤流取样。每个子样,不得少于5公斤,存煤样的铁桶一定要盖紧。防止水分流失,影响发煤计量。发煤每日要化验全水份、灰分、挥发分、计算发热量。
  第二十二条 由于目前煤矿实际发煤全水分与计价全水分相差较大,而场存煤又受雨水及日晒风干影响,电厂实际收煤和发煤水份与煤炭计价水份有差异,为了避免因水份差引起大盈大亏,必须调整收、发煤水份差。收煤计算公式见第十八条,发煤计算公式如下:
  记帐发煤量=实际过皮带磅煤量(吨)
        1-发煤加权平均全水份%
     ×---------------
       1-计价煤加权平均全水份上限%
  第二十三条 收发计量和水分调整搞准后,煤场盘点就不会出现大盈大亏,少量盈亏做为存耗处理。为了盘点计量准确,除采用测量体积和实测存煤比重的盘点方法外,应创造条件建立分堆管理,清堆盘点。

第六章 储备与配烧

  第二十四条 电厂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煤炭,坑口电厂一般储备不低于七天用煤,非坑口电厂一般储备十~十五天用煤。当坑口电厂存煤降至两天用量,非坑口电厂存煤降至四天用量时,必须一方面采取降低发电出力的紧急措施,一方面加紧催运,尽快补充储煤,以免造成大面积限电。因生产需要而超储煤(油)时,所需流动资金可专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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