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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作条例

  七、配合教育处举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培训班。
  八、积累所属局、厂燃料收发存、计质计量计价资料。
  九、及时汇编水电部规定的燃料业务统计报表。
  电厂燃料办公室或燃料科:
  一、负责向网局、省局提报年(季)燃料需用计划,做好燃料的催交、催运工作。
  二、负责进厂燃料的验收计量,及时接卸煤、油车、船。
  三、负责发煤,准确计量。
  四、负责与有关路、矿、港、站的业务联系和帐务处理。
  五、负责收煤的取制样工作。
  六、负责标准煤计划单价的编制和实际单价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进厂煤的分堆管理和入炉煤的配掺工作。
  八、负责燃料的储存和定期盘点工作,及时报送日、旬、月年报,经常保持帐物相符。
  九、积累并保管好燃料收发存计质计量计价的全部原始记录。
  十、建立燃料收发存计质计量计价台帐。

第三章 计划与分配

  第七条 各网局应向部报送年度燃料需用申请计划。编制计划的资料来源和依据是:
  一、部下达的火力发电量、供热量及标准煤耗率计划。
  二、国家核定的燃油供应计划。
  三、上年度一月至九月煤油混合平均发热量。其计算公式是:
    标准煤耗×7000大卡
   -------------
     煤、油混合单耗
  四、国家规定的运耗和部规定的场耗。
  五、本年末预计库存及达到合理库存的增减量。
  六、前年十月至上年九月其它燃料实际消耗量。
  第八条 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可派员参加全国煤炭(石油)订货会议,在部订货代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统配煤矿(炼油厂)签订年、季度分月订货合同。地方矿供煤,由省局负责参加本省的煤炭订货会议,与有关地方煤矿签订年、季度分月订货合同,并将订货情况汇总报送网局和部各一份。
  第九条 因国家资源不足,部分配的燃料与需用计划有缺口时,实行“燃料定量供应”,办法附后。
  第十条 合同签订后,各局要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前,做好各厂的燃电平衡,及时调剂余缺,提高运输计划准确性;力争消灭无计划的临时变更,以免计划落空或增加临时变更的费用开支。

第四章 调运验收

  第十一条 各驻矿调运组要密切与有关路、矿联系,加强协作,搞好关系,随时掌握煤矿产、运、销和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情况,必须掌握旬方案的排定,日计划的清车、日核准装车和实际装车等四个确保计划兑现的重要环节,力争全部燃料计划100%的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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