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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工作条例

燃料工作条例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水利电力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燃料是火力发电厂安全经济生产、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物质基础,是生产管理的主要环节,燃料费用占发电成本的75%左右,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燃料管理是一项兼有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综合性专业工作体系,各局厂领导都要重视和加强这一项工作。
  第二条 各局厂要充实燃料专业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要选派事业心强、有一定文化水平、熟悉生产和经营管理知识、有独立对外工作能力的同志,加强燃料工作。已在岗位的燃料专业人员,一定要相对稳定,不可随便调动。
  第三条 要按照电网安全,经济和统一调度的需要,认真做好燃料工作。要把燃料的计划供应、调运验收、收发计量、混配掺烧、成本核算、帐务管理等环节的业务工作做好。
  第四条 现在和今后几年内,燃料生产和铁路运输还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燃料供需不平衡,各电网试行“燃料定量供应”按部分配燃料确定发电计划,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地方煤炭资源,努力多发电多供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各局要有一名分管生产的局长,各局厂要有一名副厂长,负责该局、厂的燃料工作。网局、省局在生产或调度部门设燃料科;电厂在燃料分场设燃料办公室(也可以在厂部设燃料科),办公室主任由分场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各级燃料组织的职责范围
  网局、省局燃料科:
  一、编报年、季度燃料需用申请计划。
  二、参加燃料订货会议。
  三、综合燃料平衡,及时调理厂间燃料的余缺。
  四、组织燃料的催交、催运及办理燃料计划的变更和增拨。
  五、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燃料的政策、法令和工作条例,负责制订本局燃料管理实施细则,并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和帮助燃料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组织厂际燃料管理同业务竞赛,并负责进行考核评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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