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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地方民政部门使用的事业费(包括中央下达的事业费)属地方财政支出,列入地方预算;民政部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事业费属中央财政支出,列入中央级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执行情况,编造预算指标建议数报下达指标的机关。
  中央专项拨款指标,由民政部、财政部商定后下达。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所需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在地方财力确实无力全部解决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拨专款。试行救灾款包干的省、自治区,由民政部、财政部按协议规定拨给专款包干使用。
  (二)民政事业费预算安排,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定期定量发放和据实报销的支出,妥善安排临时发放的非定量的补助和救济费,以保障政策规定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对扶持灾民、贫困户生产自救和社会福利生产的资金,应在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切实得到保障之后,再量力而行;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公用部分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则应严格按规定的列支范围精打细算,节约使用。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下达的指标和上年结余编造分项预算,报当地财政部门核准。年中需调整预算时,应办理追加(减)预算手续,凡由中央专项追加的,必须按下达数执行;凡应由地方财力安排的,按实际需要追加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按核准的预算,定期编制用款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据以安排拨款。
  (四)各级民政部门应按当地规定编制定期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列决算数。
  省、地(市)级民政部门年终应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送年度事业费汇总报表。
  (五)民政事业费年终结余跨年继续使用,列入下年度预算,但不抵顶指标。
  (六)县级以下使用的民政事业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期汇拨。实行定期凭据报销,不报销不拨款的原则。
  (七)民政事业单位经费列入各主管民政部门的本级预算。各单位须向主管民政部门编造预算建议数和预算,办理追加(减)预算;编报定期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
  人员和经费较少的民政事业单位也可按报销单位管理。事业性质企业经营的单位应报批财务、成本计划和会计报表。
  五、财务管理
  (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统一管理事业财会工作。会计、出纳要分设,帐、钱、物要分人管理。
  县级(不含县)以下使用的民政事业费的管理方法,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自定。
  (二)民政事业费应与其他资金分清渠道,分设帐户、分别核算、在银行分别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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