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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

  4.其他生活救济费用于:按政策专项规定发给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以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救济费。
  5.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用于:由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
  6.集体办福利事业单位补助费用于:城乡集体办福利院、敬老院经费困难补助。
  7.收容遣送费用于:由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站经费和不设站的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的费用;以及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农场按规定的专项拨款。
  8.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用于:盲聋哑人社会团体组织的宣传和文体活动、出版专用书刊的补贴经费;扶持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和城镇街道、乡集体办福利生产的资金;资助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的拨款;中国肢体伤残康复研究中心经费。
  9.假肢事业费用于:由民政部举办的假肢科研机构经费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厂、站按规定的专项拨款。
  10.殡葬事业费用于:由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按规定的补贴和殡葬改革宣传、科研试制费用。
  (四)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1.生活救济费用于:解决灾民自力无法克服的吃饭、衣被、修复往房和因灾引起疾病治疗困难的生活救济费;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前提下,适当地扶持困难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的支出。
  2.安置、抢救、转移费用于: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情况下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
  (五)其他民政事业费:
  1.来访费用于: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接待优抚、救济对象来访的处理费。
  2.慰问费用于:民政部门组织拥军优属等慰问活动按规定开支的费用。
  3.专业会议费:县级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召开优抚对象或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先进代表会议及其他民政事业专业会议费。
  4.大宗印刷费:民政部门印刷优抚、救济证件和计划、财务、统计等事业资料的费用。
  5.事业档案费:民政部门保存婚姻登记、烈士英名录和计划、财务、统计等事业档案资料的费用。
  6.中等专业学校经费:民政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7.职工训练费: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训练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费用。
  8.其他费用:民政事业其他必要的开支和民政部所属编辑出版等单位的补贴。
  四、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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