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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书的要求、格式填写投标书、对标书技术、工艺、管理等条款有合理建议,可单独提附加建议和说明。建议被采纳可作为中标的优选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要根据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结合施工设计制定,使报价具有竞争性。工程标价一次定死,风险由投标人负责。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从建设、设计、咨询、审批等单位聘请有经验的公正的专家组成,一般为7-15人,建设单位的人数应占1/3以下。评标委员会的名单由建设单位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组成若干专业小组分别对投标书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对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质疑和调查。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组的评议意见,通过无具名表决方式确立的中标单位,提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定标应从最低标依次选择合适的中标单位,若所有服价都高于标底,应首先向接近标底单位压价,若差距较大时,应重新审定标底,再行定标。
  第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日期进场施工。
  第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不得无故变更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也不能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因故不能签订工程合同时,招标单位可按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在原投标单位中依次重新选择中标者。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招标纪律和责任
  1.参加制定标底和评标的人员对标价和评标过程情况都要保密,不得泄露。
  2.投标书投送招标单位后,必须在开标之日当众启封。
  3.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行政干预,不准有保护关系倾向,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或互通情报、哄抬标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上级管理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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