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工程规模相应资格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具有施工该工程项目的能力、资历、装备、技术和管理水平,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相当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第十条 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部(省局)提交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时间和招标方式等。
2.申请报告批准后,招标单位组织力量编制招标书和标底,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
3.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4.投标单位提出申请,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5.有资格的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和有关图纸(只收取印刷费)。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进行工程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公章、密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招标单位。在送交投标书的同时递交开户银行开具的保证金书,保证金额为总造价的1-3‰。
8.招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9.招标单位组织评委和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公开开标。
10.由评委会主持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11.发出中标通知书,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12.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章 标书、标价
第十一条 招标书的编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说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隶属关系及管理单位;投标书的格式和数量;投标书送交地点、截止日期、日程安排;开标地点、时间、方式;投标书选定方法等。
(二)投标者指南:是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书的参考意见和资料。如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工程量的估算、工期安排、施工工艺、当地材料和劳动力价格、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和交接地。施工图提交进度及税收和当地行政性规定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招投标双方的职责、权益、义务和赔偿,工程验收办法,以及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等。
(四)工程技术要求:对施工技术和工艺、质量标准、工程范围和界限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应按工程施工的要求,参考现行定额进行计算,应包括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劳保支出、包建风险费及价格上涨等因素,但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