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七十条 所有矿井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工作的专职放炮员,其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采区内。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放炮前后必须检查瓦斯,炮眼必须填满炮泥,并经瓦斯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才能放炮。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胶炸药(包括水胶炸药)和毫秒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ms。
  第七十一条 所有矿井应保持通风能力充足,并随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加强巷道维修,降低通风阻力。通风阻力超过300mm水柱的矿井,均应制定降阻措施,列入生产计划或安排安全技措工程解决。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不合规程的串联、扩散及采空区通风。
  第七十二条 严格通风设施的管理。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制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第七十三条 矿井应建立洒水灭尘系统。机采工作面应实行煤壁注水,并列为作业规程内容;采煤机组应有内、外喷雾系统;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以湿式打眼、水炮泥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降低采掘工作面的粉尘浓度,要列入矿井安全措施计划,保证达到国家规定。高、突矿井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备隔爆设施。
  第七十四条 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自救器必须随身携带,不许井下集中存放。
  第七十五条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综合措施,包括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开采方法、回采工艺、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以及注浆、喷注阻化剂,均压通风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采区开采结束后,必须及时封闭,沿空送巷时必须采取防止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第九章 职工培训

  第七十六条 每个局矿要做到对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培训正规化,制订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脱产学习人数应经常保持在职工总数的5%以上,业余学习巩固率达到80%。
  第七十七条 新上的综采队、高档普采队和综掘队(包括岩巷机械化作业线)的职工,必须在工作面投产前半年成建制地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学习内容应包括专业理论知识,设备的拆卸、安装、调试、使用操作、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必须做到应知应会,并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上述这些队的队长必须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于中专文化水平。
  第七十八条 各种设备司机、机电维修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可举办脱产或业余、短期或长期培训班,也可采取矿区技工学校代培等方式,以部组织编写的12种司机培训读本为基本教材,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省煤管局(厅、公司)每年对井下电工和司机进行一次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优秀者,应记入档案,作为考工晋级的依据;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单独顶岗操作,并限期补考。
  为了提高素质,工人每月至少应有4h学习《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和安全制度。由区(队)技术人员负责讲解,矿总工程师定期督促检查。
  各局、矿应开展技术大练兵,组织多种形式的比专业知识、比操作技能的技术竞赛活动,对竞赛中涌现的技术能手,应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档案,在每年3%晋级名额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统配煤矿矿井、露天矿。地方煤矿也可参照执行。各省煤管局(厅、公司)负责定期督促检查所属矿务局、矿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要求省煤管局(厅、公司)每年检查矿务局一次,矿务局每半年检查矿一次,矿每季自检一次。部每年实行不定期检查考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