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井下要境设警标、巷标、路标等各种标志牌。警标使工人和电机车司机随时看到醒目的注意事项;巷标指引工人到达工作地点;路标使工人知道避灾路线。在井下线路主要交叉点安预警灯,指示机车司机掌握情况,提醒行人注意机车。
第六十条 要加强胶带和刮板输送机的管理,实行司机责任制,做到机巷整洁,胶带不跑偏,刮板不飘链,输送机安装牢固。要使用不延燃胶带和难燃液,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
第六十一条 矿井运输要做到技术资料齐全、完整。要有矿井运输系统图,电机车运行图表和行车记录。主要运输设备的各种图牌板和技术履历簿,维修、大修技术记录和档案、配件图册,各项运输设备安全装置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记录,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和斜井人车空、重载脱钩试验记录和报告等,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八章 矿井通风与安全
第六十二条 局、矿总工程师在编制年度、季度和月的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由局、矿长按列入计划的资金、设备、材料、施工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实行定项目、定时间、定负责人,与经济奖惩挂钩,保证按期按质按量完成。
第六十三条 加强掘进通风管理。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按规定检查瓦斯;永久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24h内封闭。恢复停风区必须预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总工程师应根据瓦斯浓度、停风时间和排放工作量,安排救护队或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通风负责人应到现场指挥。
第六十四条 高、突矿井的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自的局扇通风,按部颁“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高、突矿井局扇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一闭锁”;低沼气矿井局扇必须实行采、掘分开供电。
第六十五条 井下使用的局扇,入井前部件必须完好,电气部分必须防爆。局扇及风筒应严格按规定标准安装吊挂。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持经常运转。任何人不准擅自停开局扇。
第六十六条 高、突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除完成瓦斯检查工作外,还要对工作面的打眼、放炮、洒水防尘、局部通风、机电防爆及瓦斯监测仪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七条 高、突矿井要安装备齐瓦斯自动监测系统,特别要优先装备掘进工作面。凡装备瓦斯监测系统的矿井,探头使用率应达到70%;装备瓦斯断电仪的矿井,使用率应达到60%。不论是高、突矿井或是低沼气矿井,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区队长、班组长、放炮员,都要全部配上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第六十八条 所有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由局、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措施,并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积极采取开采解放层。预抽瓦斯、打超前钻孔、震动性放炮等多种预防措施。没有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要追究责任。矿井要指定专人,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进行防突的预测预报工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区的工作人员应经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
第六十九条 加强瓦斯抽放工作。已建立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制定规划,把年抽放量列入生产计划。要加强开拓准备,缓和接续紧张状况,确保预抽时间。新建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事先调查测定,编制可行性报告,经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