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四十八条 设备大修理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当设备大修结合进行技术改造、大修费用不足时,可将折旧基金合并使用。为保证设备大修理需要,设备大修理基金可由机电部门掌握使用,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要加强电力调度和管理,搞好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局要制订各单位的电力使用定额,装电表计量,提高力率和负荷率。转供电要按合同办理,照章收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不得检修和搬迁。必须制订专门措施,经分管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地面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第五十条 所有矿务局都要建立租赁站。租赁站所租赁的设备范围可逐步扩大,但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租赁办法和管理制度,以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五十一条 加强配件管理。配件是保证设备检修的关键,各局矿要根据配件消耗定额及使用设备的品种、台数,确定合理的配件储备量。矿务局应制订配件分级管理办法,重要配件由矿务局统一储备,一般易损配件可分级储备。

第七章 矿井运输

  第五十二条 矿井运输必须贯彻采、掘、运协调发展,系统配套,综合治理的方针。要严格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部颁发的命令、指示、标准。各局、矿都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特别要完善电机车、人车的运行制度以及轨道、矿车、小绞车、小机车的管理办法。对所有运输设备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
  第五十三条 矿井运输要大力治乱,建立正常运输秩序,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矿井轨道运输安全工作的命令》。治乱重点之一是制止“三违”。所有运输设备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无证操作者按违章论处。严禁“扒、蹬、跳”车,违者开除留用;对制止“扒、蹬、跳”者,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四条 距离超过1500m的运输平巷,垂深超过50m的上下人员的主要倾斜井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1989年前配齐平巷人车和斜井人车。
  第五十五条 对事故多发地点,要制订严密的制度,采取科学手段,防止事故的发生。交岔道口应设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弯道设声光预警装置;矿车运送人员时,人车场设自动停送电装置;采区架线有自动停送电装置等。有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绞车道一律不准行人。没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和行车不行人的制度,违章者从严处理。新开拓的采区,年生产能力45万吨以上、垂高50m以上、服务年限较长的,要增设一条专门的行人斜巷。
  第五十六条 必须完善上下山安全设施,如防跑车装置,双道巷下部防止错道信号装置,人车沿线随时发送的紧急信号等。上下山车场和中间每个交叉路口,必须安设声光报警器,当绞车开动时,发出声响和光亮,保证行车不行人。倾斜井巷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躲避峒,并设挡车器或挡车拦。上部水平车场必须设阻车器,在变坡地点下方10m左右处,设挡车器或挡车栏。
  第五十七条 必须完善运输绞车的安全设施。井下1.2m以上的运输绞车,必须安装紧急制动闸、工作闸、声光信号和内、外过卷安全保护装置等。提人的绞车必须有速度保护装置;负力下放必须使用动力制动等。小绞车必须安装牢固,不合格不准运转。对小绞车要实行挂牌管理,标上名称、规程、额定拉车数、地点、编号、使用单位和维修人等。
  第五十八条 必须完善电机车安全设施。架线电机车要积极推广逆变电源和可控硅脉冲调速。电机车,警铃、闸、灯、连接器和撒砂装置有任何一项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要完善信号及通讯装置,三台以上机车设调度并装设载波(或感应)电话;行车必须使用红尾灯,推广使用追尾报警信号,有条件的矿井应加装区间闭锁信号。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