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针对煤矿井下设备量大、面广、品种多、移动频繁的特点,建立各种专业化管理小组,如防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气管理组、设备管理组等,负责领取、使用维护、安全运行、信息资料及回收等。
第四十二条 加强设备状况和动态的管理。各采、掘工作面都要有设备辅设安装示意图,实行图表管理。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新工作面安装的设备和采后回收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设备和配件实行更换制度。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拆件使用,如特殊需要应经矿务局局长批准;机电设备如发生丢失损坏时,必须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各矿对主要设备的使用、检修、待修、停用、闲置、报废等情况及其性能的检查、效率的测定、技术试验等,应每月提出设备状况及动态分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1.所有机电设备的使用和操作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包修制,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包材料消耗。局扇、小绞车、小水泵等小型设备必需指定兼职司机。司机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方能进行操作。已实行集中操作或远距离控制的设备必须由有专职的维护工进行检查维护。
2、设备使用和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制等制度。矿井主要机电设备和采、掘、运输设备,除司机外,应有专职的机电维护工,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实行分件分片包干,巡回检查。各种设备的司机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3、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预先提出安装计划和设计,并按《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和设备安装标准进行安装。不合格的设备不许安装;安装完毕后,应由生产、机电等有关人员检查验收,进行试运转,完全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使用中的防爆设备,要螺丝齐全坚固,防爆面清洁光滑无锈,未接线的电缆喇叭口有挡板,不失爆。电缆要悬挂好,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接头。所有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提升设备的过卷开关、松绳保险、限速器、保险闸、防坠器等安全装置,以及钢丝绳和连接装置,主扇的反风装置等,必须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或试验,不合格不准适用。
第四十五条 运转中的主要大型设备,要制订合理的技术运转标准和定额,并定期进行效能测定,发现效能降低,配置不合理,应立即进行调整和检修。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四十六条 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检修制度。
1.设备应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大小,分为大、中、小修,小型移动设备可分为为大、小修两类。各局应明确规定大、中、小修的检修内容和范围;小修,只对机器的个别零件进行检修,基本上不拆卸设备的主体部分;中修,对机器主要部分进行解体检修;大修,为使设备完全恢复正常状态和额定能力,进行全面彻底的解体检修。
2.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严格按计划检修。提升绞车、主变电站、井筒、筛选、井口运输等主要设备的大、中修,在节假日或停产检修日检修。停产检修日每年应不少于12至15日。对主要大型设备各矿必须规定日、周(旬)、月检。日检每次不少于1~2h,周(旬)检每次不少于2~3h,月检每次不少于3~5h。
3.为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和检修质量标准,并积极采用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要固定检修人员,实行小组包干专人专件责任制。大、中修的设备应将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记录在检修记录簿内。要指定专人及质量检查员对大、中修的设备负责检查验收;重点设备的大修由主管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负责验收;验收人员应在检修记录簿上签字。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经过空负荷运转,效能试验和测电,电气设备要做绝缘耐压试验,隐蔽工程要进行中间验收。
第四十七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应以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和保证安全为目标。遵照国家颁布的设备更新目录和规定的更新时间,由主管机电的副局长、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组织计划、财务、机电部门共同落实,列入年度计划,保证老旧设备及时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