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通知单。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等情况影响正常施工时,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调查、处理,特殊问题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主要巷道开口要由地测人员及时标定,定期校核、延长中腰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单位、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观测和超前钻探时,必须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开采提供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在综采工作面安装支架之前,地测部门应探查工作面范围内隐伏的小构造,如发现异常,应向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汇报,为进一步确定开采方案提供依据。在厚煤层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探测煤厚,及时提供剩余煤厚等值线图。探测结果应写出专门的地质和水文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采。
第三十五条 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阶段、开拓阶段、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指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地质测量部门应严格执行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未经批准就弃之不采或进行破坏煤层的生活活动,地质测量部门应严加制止,并向上级反映。
局、矿总工程师及地质储量主管人员必须如实反映储量管理、资源回收情况,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对如实反映储量管理情况的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三十六条 矿井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受水害威胁的矿区、矿必须由局长、矿长负责防治水工作的领导,由总工程师主抓并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治水工作。要定期专门研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项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在人力、物办、资金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三十七条 受水害威胁的矿区、必须支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手段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地测部门应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措施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能掘进。
相邻矿井的隔离煤柱,必须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要求留设,任何部门不得采动和破坏。变动井界时,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省(区)煤管局(厅、公司)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一矿淹井,危及邻矿。
第三十八条 矿井排水设施包括水仓、水泵、管路及配电设备等,这些设施必须配套。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有突水威胁的矿区,矿井排水设施保证一般突水情况下的排水能力外,还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矿井的开采情况,选择合适的位置,增设适量抢险泵房,各矿井都要定期清理水仓。
第三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的矿务局、矿,应设立防治水专门机构,设置兼职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并随时观察分析险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突水威胁的局、矿,必须完善井下防水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建齐、补齐防水闸门,以保证矿井一旦发生水害事故能够控制水势,缩小灾情,保障矿井安全。防水闸门应由分管矿长负责,每年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平时要有专人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 机电管理
第四十条 机电部门是设备综合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从选型、使用、检修、报废以及向科研、设计、制造单位反馈信息的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局、矿应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基建工程移交生产前要按有关规程、技术标准、验收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办理交接手续,把好设备投产前的质量、配件和资料的验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