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准备新采区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提出采区设计方案,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编制采区设计,报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开拓延深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和由矿务局组织编制、经省煤管局(厅、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开工前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年、季、月度计划。工程竣工要由矿务局组织施工、设计、生产、安监等部门共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果报告。
第二十八条 矿井改扩建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改扩建矿井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煤管局(厅、公司)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设计程序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每个设计均应由说明书、图纸、设备清册及总概算四个部分组成。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并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要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概况,施工进度计划,实物工程量和货币工作量估算,安全、技术、质量措施,安装设备数量及布置,建筑材料计算,劳动组织和技术培训计划,大临工程设计,经济技术指标。
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由省煤管局(厅、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已完工程应绘制竣工图。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第二十九条 开拓延深和改扩建工程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永久性水准点座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2.施工图纸审会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3.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4.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8.其它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加强掘进贯通管理。贯通巷道要把好七关: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鼓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m时,必须停止一个,实行单工作面施工。在此之前,由技术部门或地质测量部门给有关部门下达通知单,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在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贯通前通风部门必须派专人到现场负责排除预透井巷的瓦斯,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
第五章 地质测量和防治水
第三十一条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矿务局、矿对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生产地质补充勘探、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移观测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及时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为矿井设计、施工、生产提供技术依据。
各局、矿都必须建立完整、准确的地质、水文地质和测量工作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三至五年,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进行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或资源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省煤管局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在采区设计前三个月,地测部门要提交经少量勘探工程结合对生产区域地质资料的综合分析编制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掘进及回采工作面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也要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