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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现有正规回采工作面使用的金属摩擦支柱,在1990年前分期分批地全部更新为单体液压支柱,包括切顶墩柱、滑移顶梁等。今后支柱更新一般不再采用金属摩擦支柱。现有回采工作面在没有将金属摩擦支柱更新为单体液压支柱前,应首先在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各10m范围内及超前20m的顺槽内使用单体液压支柱,以加强支护。
  第十九条 加强采煤工作面管理,努力提高单产。
  综采工作面:采高1.8m~3.5m以上的年产应达到40~80万吨;采高1.1m~1.8m的,年产应达到25-40万吨。
  高档普采工作面:中层煤层年产应达到20~30万吨;薄煤层年产应达到15~25万吨,极薄煤层年产应达到10~12万吨。
  普采工作面:中厚煤层年产15~18万吨,薄煤层年产应达到7~15万吨,极薄煤层年产应达到5~10万吨。
  在正常情况下,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顿,限期达到。
  第二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方能采用综采设备:采区地质构造比较简单且有较丰富的可采储量,采区各生产环节能力适合综采的生产能力,采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支护型式符合综采需要。
  矿总工程师根据煤层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以及顶底板岩性、压力和冒落情况等,提出设备造型、配套方案,经过论证对比,选择最佳方案,编制采区工作面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高档普采工作面。
  第二十一条 购置国内外综采或高档普采设备,必须选派技术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中检和验收,并负责写出中检、验收、索赔报告,未经中检和验收的设备不准投入使用。新设备投产时,生产设备的厂家必须提供技术服务,确保投产成功。
  第二十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从订货到验收、使用都要建立严格的制度,用户只准向取得产品合格证的厂家择优订购单体液压支柱。订货质量不合格,要追究供应部门负责人或订货人的责任。单体液压支柱到货后,按单体液压支柱检验规范严格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必须退货。使用时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发现镀层严重锈蚀、漏液,自动卸载等情况,必须进行处理。工作面开采结束后,需要修理的单体液压支柱一律升井大修,达到规定检修期的不准随面搬家。乳化液要严格按标准配比,实行定期抽查。

第四章 开拓掘进

  第二十三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年度采、掘接续和中、长期开拓部署规划,经局总工程师审查后,报省局(厅、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回采工作面接暂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落实。采区和水平接替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安排,报局长、局总工程师平衡落实。局长、局总工程师和矿长、矿总工程师分别按季和月召开采掘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的前半年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续新采区,必须保证在老采区产量递减的前三个月使按设计要求的第一个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接替的工作面必须在老工作面结束前一个月具有竣工投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局、矿总工程师应以提高采、掘、运机械化程度和回采工作面、采区、水平的合理集中生产为目标,把矿井生产环节技术改造、改进开拓部署、改革巷道布置作为重要技术工作来抓。
  大力提高单进是当前生产技术管理的迫切任务,必须认真抓好。掘进工作面综合单进应达到110m以上,其中综掘工作面平均单进折算煤平巷尺应达到300m以上,岩巷钻车作业线平均单进折算岩石平巷进尺应达到100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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